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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18:18 发表于山西
钟先生驾车发生两车碰撞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钟先生无责。由于事故责任方于先生及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交通费,钟先生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该案,认定于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其免除责任的部分已向于先生发送信息,尽到了提示义务,判决于先生赔偿原告钟先生交通费2133.5元。 原告钟先生诉称,其驾驶小型客车与于先生驾驶的小型客车行驶时发生两车相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事后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其修理受损车辆用时36天,经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认定贬值损失为2.79万元。此外,事故后其每天被迫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上下班,产生了额外的交通费2133.76元。于先生为自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于先生及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均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贬值损失和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