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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交通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损坏且交警部门仅出具事故证明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案涉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依据问题。
徐某根、张某林、顾某娘、徐某正与钱某根、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损坏且交警部门仅出具事故证明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案涉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依据?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4552号
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3179号
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4528号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6日13时50分左右,钱某根驾驶小型轿车沿苏州工业园区吴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吴胜路新江路交叉路口处时,车辆与沿新江路张某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致张某香倒地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10日死亡。2017年5月16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载明:经我大队调查后认为,当事人钱某根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上述路口时,对道路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但鉴于一方当事人张某香事发后昏迷直至死亡,另一方当事人钱某根及相关证据均无法证实事发时张某香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口时的行驶方向以及是否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又再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使本队无法查证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实。
钱某根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某财险宜兴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诉讼过程中,经平安财险宜兴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就张某香驾驶的世纪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进行鉴定。后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涉案世纪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符合国。家标准对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
张某林、顾某娘系张某香父母,徐某根系张某香配偶,徐某正系张某香儿子。
徐某根、张某林、顾某娘、徐某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张某香死亡各项损失计1243515.66元。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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