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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3-09-11 浏览次数:178 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本案例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如果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规定,机动车一方不论任何情况发生任何损害损失只能自担,将会使机动车一方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害处于救济无门的真空状态,不仅曲解了该条款的立法原意,也与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不相符合。基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高于财产利益的基本价值理念,非机动车一方应对机动车一方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莫某望等与闻某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对机动车一方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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