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合法律服务普及知识:轮胎脱落致人死亡,是否构罪?
一、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6日10时35分许,杜某驾驶冀E×××××-EV877挂号货车,沿G3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茌平县温陈丁块路口时,挂车左后侧轮胎脱离车体,脱落轮胎撞至在路口等候的王某甲骑的电动自行车,造成王某甲死亡、电动自行车乘车人王某乙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司法鉴定,轮胎脱落的原因是半挂车第五轴左侧车轮轴头锁止销缺失,螺母松脱,导致轴头外轴承松脱损坏,致使轮胎失去固定。交警部门认为,杜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案件分析
关于本案定性,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轮轴头锁止销缺失的安全隐患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涉案车辆轮胎之所以脱落是车轮轴头锁止销缺失导致,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该故障不属于驾驶员日常维护的范围,应是由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的范围,且该故障在日常维护时不能被发现,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驾驶员应当知道而继续行驶,所以杜某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基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应当认定杜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杜某无罪,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首先,对于车辆行驶过程中轮胎脱落致人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一概而论;车辆发生故障,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者以及车辆维修保养单位都可能负有责任。
其次,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其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杜某显然不存在“预见到轮胎将要脱落、伤人,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言,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对结果的发生存在预见义务的前提下,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能履行注意义务,导致了本可避免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司法法鉴定意见,车轮轴头锁止销缺失是轮胎脱落的原因,而“脱落的轮胎表面完好,轮轴外端盖完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