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专 线
400-915-1996
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80号
分 部 地 址
济南分部:槐荫区齐州路2066号
泰安分部:泰山大街566号万达广场6号楼
肥城分部:肥城市泰临路21号
内蒙古分部:内蒙古兴安盟公安局西邻
淄博分部:张店区柳泉路71号
聊城分部:经济开发区海河路C-116
滨州分部:惠民交警队事故科对过
临沂分部:沂水县沂蒙路东首
滕州分部:滕平路与龙泉路交汇处
东营分部:东营区金乡路1号
德州分部:临邑县瑞兴花园1号
菏泽分部:定陶区滨河办事处北首
协议离婚是一种社会文明的进步,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也可以归为一方所有,或赠与给子女。但是,夫妻赠与子女的房产是否可以撤销?通过离婚协议赠与他人是否成立?审判实践中遇到这类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协议离婚,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性质问题: 1、协议离婚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系夫妻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实质上仅产生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后续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实际交付,赠与关系未实际成立。如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办理过户手续,需要赠与人与子女另行签订赠与协议,交付产权凭证,并由子女实际占有赠与房产。 Z高人民法院在刘俊驰、王义珠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Z高法民申6053号】中认为:“刘计与其妻刘艳云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产归儿子、女儿所有,各一个单元,该约定应视为刘计与其妻刘艳云将房产赠与儿子、女儿的意思表示。《Z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该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 2、
本案中,刘计、刘艳云仅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赠与房产作出了意思表示,协议虽然对刘俊驰设定了利益,但该利益是否实现取决于刘计、刘艳云是否现实履行赠与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离婚协议书》作出后,刘计、刘艳云并未将房产办理至其子女名下,而是办理至刘计名下。对于本案中的房产赠与而言,在刘计将房产过户至刘俊驰之前,赠与关系并未成立,刘俊驰对于房产不享有所有权。即使刘计已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与刘俊驰,但因《离婚协议书》是刘计、刘艳云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刘计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根据《Z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定赠与有效。至于刘俊驰申请再审认为刘计未在离婚后一年内撤销赠与因而赠与有效的问题,因本案中赠与关系并未成立,不存在撤销的必要,刘计是否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都不能产生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化。关于刘俊驰申请再审认为应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问题,《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是买受人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如何处理的规定,而本案中刘俊驰是受赠人,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重大区别,不存在参照适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