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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交警部门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交警部门在收到刑事判决书后,未及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影响被处罚人重新申办驾驶证期限计算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交警部门进行补救。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交警部门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张永刚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永刚诉称:其对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静安交警支队)作出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但对被告作出处罚的流程与环节有异议,原告自2014年11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至2017年8月止,被告未以任何形式告知原告要对其吊销驾驶证,由于被告的工作失误,导致被告吊销原告驾驶证的日期延迟了两年半时间。综上,请求撤销被告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吊销原告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静安交警支队辩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对上述条款中的“及时作出”并未规定具体的时间。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驾驶证的决定不附年限设置,即吊销驾驶证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永久吊销,故被告何时吊销驾驶证并不影响原告的权利义务。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被告受理原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一案。2015年2月11日,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查明2014年11月3日14时16分,原告在共和新路中兴路东北约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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