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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交警部门未认定驾驶员是否构成逃逸,人民法院仍然有权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驾驶员构成肇事逃逸!
发布时间: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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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本案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民事裁定中明确: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即使交警部门未认定驾驶员是否构成逃逸,人民法院仍然有权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驾驶员构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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