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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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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简要案情
2022年1月14日,赵某、周某驾驶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22年1月14日,周某将汽车送往某4S店维修,2022年2月14日开始备件陆续到货,于2022年2月22日维修完毕,承保赵某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维修费。周某就车辆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申请进行了诉前司法鉴定,花费鉴定费3000元。另查明,赵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所驾驶车辆系其从某汽车服务公司租赁,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某汽车服务公司已声明该车辆本次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交由司机周某主张权益。
现周某将赵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9282元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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