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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行政行为,不能复议或者诉讼,对其不服,请在三日内申请复核
发布时间: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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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裁判要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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