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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Z后一.天职工返程出车祸属上班途中,工伤!
发布时间:2022-10-08
浏览次数:228
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来源:Z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2年第5期,总第309期,第43-48页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行终310号行政判决书
名称:王志国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案
裁判摘要
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原告:王志国,男,1964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法定代表人:冉崇富,该局局长。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元春,该局局长。第三人: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北路。法定代表人:韩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志国因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万州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行政复议一案,于2018年12月3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跨越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王志国诉称,1、原告王志国从重庆主城返回万州是以上班为目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目的要素。原告家庭居住地与工作地距离200余公里,需要提前一.天前往工作地,且原告与公司其他同事均提前一.天从重庆主城返回万州宿舍,原告此行目的是上班,具有合理时间上班的正当性。2、原告从重庆主城到万州的上班路线属于合理路线,第三人公司是由重庆主城搬迁至万州,包括原告在内的大部分员工都居住在重庆主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沪渝高速出城方向1672千米处,属于重庆主城前往万州的合理路线。3、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原告从重庆主城居住地到万州公司上班约需3.5小时车程,原告于2018年4月7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从重庆主城居住地出发返回万州工作地,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当天下午19时55分,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4、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5、二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被告万州区人社局没有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所记载依法向原告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被告市人社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工作人员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上,二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被告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万州人社伤险不认字[2018]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渝人社复决字[2018]1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万州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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