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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
发布时间:2022-07-27 浏览次数:270 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在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应予以限制,只有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包人、驾驶人以及其他对机动车负有安全管理和安全驾驶义务的人员,明知他人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的情形,才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比如同乘人员、同饮人员)因不具有安全管理、安全驾驶的义务和能力,不具有决定“借车”与否、实施醉驾与否的决定性原因力,即便其具有劝酒、教唆、胁迫、命令等行为的,也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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