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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然而,何为逃避法律追究,何为逃离事故现场,司法解释并未进一步说明。 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在第.一现场没有找到当事人,就直接认定当事人逃逸。如此常常会造成一个“双输”的结局,不仅当事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车辆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也会以此理由拒绝理赔,被害人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交通肇事案件,作为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小案”,又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如何做到用心用情切实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让无辜者不蒙冤,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让受害者足额获赔,值得深入思考。 为此,笔者通过对本院办理的王某交通肇事案为蓝本分析,认为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对“逃离事故现场”应审慎认定。 2020年6月初,王某驾驶汽车追尾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摩托车,造成李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拨打120,并联系被害人妻子李某乙、姐姐李某丙,王某陪同被害人上救护车,又接上李某乙和李某丙一起来到医院。当天王某交医疗费7000多元,王某同时通知车主黄某到场,黄某一直在医院守候并和李某乙、李某丙沟通,其间互留电话并加微信,后王某以筹钱为由离开。随后不久,办案民警来到医院,黄某表示自己是车主,王某是司机。因一时和王某联系不上,民警让黄某通知王某上班时间到交警队接受调查。之后,王某一方在微信上先后支付11.5万余元给被害人一方,被害人一方也将交费票据拍照发给王某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