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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以外驾车致人死亡案件的归责原则与方法(天津一中院:任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发布时间:2022-01-04 浏览次数:430 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以下为裁判文书节选

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任勋驾驶牌照号为津MZ××**的红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建设路与烟台道交口北侧汇融大厦地下停车场入口通道时,与躺卧此处的被害人张某1发生碰撞,致其死亡。经司法鉴定,津MZ××**号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左侧下沿及车体底部与被害人张某1身体接触;小型轿车与被害人张某1身体发生碰撞接触时,被害人张某1处于躺、卧状态;小型轿车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介于11km/h~14km/h之间。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1系被机动车碾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被告人任勋报警,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肇事车辆已被依法扣押。
另查明,被告人任勋系民生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的员工,事发时前往民生银行天津分行交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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