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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销商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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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以案释法 经销商以非机动车名义销售实际为机动车的产品,未对产品使用中存在的危险进行提示,存在警示说明缺陷,该产品缺陷与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经销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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