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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标准(2021.7.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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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民政部发布《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其中第五条对“无劳动能力“和第六条对“无生活来源“和第八条“无履行义务能力“进行了规定,办法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和计算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民发〔2021〕4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2021年4月15日民政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 政 部
2021年4月26日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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