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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法务为您整理:首部个人破产法今天起正式实施!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债权人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1-04-14 浏览次数:310 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导读:今天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个人破产程序作为一种针对自然人设计的退出机制,可能逐渐变得常见起来。虽然《条例》设置了极为严格的审批程序及限制条件,但从债权人角度,为了避免个别恶意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程序逃废债务,仍有必要细致地了解《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违规行为,可以迅速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2020年83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31日起在深圳地区实施,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虽然此前其他地区也曾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方式开展了个人破产的探索,但目前暂时只有深圳地区将个人破产上升到了法律制度的层面。

 

个人破产制度的本意为了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更多财富,不断地偿还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逃债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呢?《条例》的第14103130167条值得关注。

 

一、根据《条例》第14条,申请法院对个人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条例》第14条规定,债务人存在以下4种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1.债务人不符合《条例》第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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