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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个人破产程序作为一种针对自然人设计的退出机制,可能逐渐变得常见起来。虽然《条例》设置了极为严格的审批程序及限制条件,但从债权人角度,为了避免个别恶意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程序逃废债务,仍有必要细致地了解《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违规行为,可以迅速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在深圳地区实施,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虽然此前其他地区也曾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方式开展了“个人破产”的探索,但目前暂时只有深圳地区将“个人破产”上升到了法律制度的层面。 个人破产制度的本意为了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更多财富,不断地偿还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逃债”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呢?《条例》的第14、103、130及167条值得关注。 一、根据《条例》第14条,申请法院对个人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条例》第14条规定,债务人存在以下4种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1.债务人不符合《条例》第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