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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创新发展与司法适用
发布时间:2021-04-01 浏览次数:350 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课题《运用司法解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批准号:19VHJ002)的阶段性成果。

目 次

一、机动车挂靠经营时的连带责任

二、车辆占有与所有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规则

三、交强险与商业险衔接时的责任承担规则

四、好意同乘时的减责规则

五、其他重要修改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具体侵权责任纠纷中数量Z多的案件类型(2016年审结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974286件,2017年为1006931件,2018年为936341件,2019年为864731件,2020111月为611116件),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也较为复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以及2012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2年道交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202012月,Z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0年道交司法解释)],紧密结合实务经验,充分尊重各方意见,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作了系统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较侵权责任法在具体侵权行为类型部分改动内容Z多的一章,笔者将结合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和实务情况,对其中新增和重要修改内容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探讨。

一、机动车挂靠经营时的连带责任

(一)机动车挂靠经营时连带责任的确立

挂靠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国.家在法律、政策上存在一些对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限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一些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私营企业,为了进入特定行业,与某些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签订挂靠协议,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由挂靠方使用被挂靠企业的经营资格和凭证等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被挂靠企业缴纳挂靠费用的一种经营形式。司法实践中因挂靠经营形成的纠纷并不少见。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通常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旅游挂靠经营,2010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于2020年修正后仍沿用这一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实践中,客运、货运的交通运输也是挂靠经营的典型领域。在此前的审判实务中,对于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被挂靠单位应先行承担垫付责任,然后依据挂靠协议或约定向挂靠人追偿;有的认为,被挂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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