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
君合法务为您整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规则10则
发布时间:2020-12-21 浏览次数:238 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1.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关键词】网约车;家庭自用;危险程度;通知义务

相关标签: